关联人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7] 关联交易审议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或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不含)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24]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300万元(含)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至3000万元(不含)或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不含)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24]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金额低于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授权董事长批准[24]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董事会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24]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形成决议[21]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进行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相关规定[28]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协议金额提交相应决策机构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8] - 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重大变化或期满续签,根据协议金额提交相应决策机构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8]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25] - 公司需对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合理预计并提交决策机构审议,超预计金额需重新审议[29] 关联交易审核要求 -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需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交易对方情况,确定交易价格,必要时聘请中介审计或评估[30][31]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需聘请有资格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日常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31] - 公司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并出具报告[38]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31] - 公司因交易使被担保方成为关联人,需对存续关联担保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未通过审议应采取措施[32] - 公司为持有5%以下(不含5%)股份股东提供担保参照执行,相关股东股东大会回避表决[32] 违规处理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违规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占用,应一个月内责成关联方清偿,责任人担责[34] - 公司董事等协助纵容关联方侵占资产,董事会视情节处分直接责任人[3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8] 其他要求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告知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6] -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每一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14]
新兴装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