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利康: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 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