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交建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載浩律師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王燕梅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 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7 月 9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刊登了《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