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精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二四年七月 | 第一章 | 总则 | 2 | | --- | --- | --- | | 第二章 | 人员构成 | 2 | | 第三章 | 职责权限 | 2 | | 第四章 | 议事规则 | 3 | | 第五章 | 议事与表决程序 | 4 | | 第六章 | 薪酬考核 | 5 | | 第七章 | 附则 | 6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 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