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控股: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鹏控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1. 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公司章程》; 2. 公司现行有效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 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3日和2023年10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