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贺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11月)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1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条 为加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 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欣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