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尚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 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行为,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