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露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290 号 关于对李露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李露,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 绩补偿义务人。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李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 年 3 月,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 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完成收购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100%的股权。根据公开披露的《发行 — 1 —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李露向本所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了书面 申辩。 李露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当事人已就《行政处罚决定书》 提起行政诉讼,交易所不应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对其 进行纪律处分。二是即使处罚决定书未被撤销,根据"一事不再 罚"、"比例"原则和行政执法谦抑性理念,纪律处分程序不应当 再启动。三是纪律处分超过了两年时效,在纪律处分未规定终身 追责制的情况下,纪律处分应受时效限制。当事人认为时效应当 从金海运专项审计报告(2018 年)出具之日再加 30 日为起算点, 至今已近 5 年。 (三)纪律处分决定 股份及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