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 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