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江 苏 世 纪 同 仁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无 锡 宝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邮编: 210019 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致: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 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 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本所已于2024年1月3日出具"苏同律证字[2023]第[304] 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 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