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05月)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监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纠正,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05 月)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运作规程,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