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 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 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特 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