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