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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度修订)
300086康芝药业(300086)2024-04-28 15:44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3] - 特定股东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独立董事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提名为候选人[12] 提名与补选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0] - 独立董事不符合规定应停止履职,公司60日内补选[12] - 独立董事辞职致比例不符等情况,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13] 职权行使 - 行使第19条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第20条所列事项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履职要求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8]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1] - 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名,部分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21] 资料保存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4] 报告义务 - 特定情形及时向深交所报告[25] - 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25][26] 公司支持 - 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协助履职[1]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 - 及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资料保存至少10年[3]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5]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6]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29]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