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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3月)
300146汤臣倍健(300146)2024-03-18 19:44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进展[9]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9]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7] 募集资金使用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0]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0]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1]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无法归还需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3] 监管协议相关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4]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14]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4] 资金检查与审核 - 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7]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1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公司募集资金情况[18]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20]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20] - 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特定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0]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