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累积投票制细则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细则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 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乘积,并可 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 决定当选董事或者监事。 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