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丽萍的监管函
2022 年 9 月 14 日,本所受理了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新锦动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申请,李丽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经查明,你们在发行上 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 月 18 日,本所审核通过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申请。1 月 30 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份冻结的公告》称,1 月 19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丽 萍持有的发行人 14.68%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冻 结期为 36 个月;李丽萍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在本所审核通过后至股票发行上市前,发生了《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以下简称《7 号指引》) 规定的会后事项,但发行人未按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及时向本 1 所报送会后事项说明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本所督促, 发行人才于 2 月 24 日、3 月 14 日两次提交会后事项说明, 但未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其后,因财务资料更新,发行 人申请中止发行上市审核,并于 2023 年 10 月向本所申请撤 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4〕9 号 关于对新锦动力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