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雷曼光电"或"公司")的委托,就雷曼光电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声明如下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前述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