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年12月)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常州 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发展的 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结果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指公司为他 |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 |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 | 净资产 10%的担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