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信息披露制度(2023年12月)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 (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 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