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常州 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 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章 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 关信息的权利,包括: (一)公司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债 券存根;公司股东名册。 第四条 公司股东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 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