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B0037 号 致: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址:www.grandwaylaw.com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2 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