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海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04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069480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海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4号 主 题 词 上述担保分别于2020年6月、2019年1月解除,公司未在2017年至2019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违反了 《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海宙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公司未按规定 披露对外担保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晟新材、吴海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信 息披露制度执行,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你们应在收到本 决定书的10个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