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 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 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须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