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
宝莱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 年 1 月修订)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1/2 以上且其中 1 名独立董事须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