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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
300246宝莱特(300246)2024-01-26 18:52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建立健全广东宝莱特医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指薪酬与考核的范围为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