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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0289利德曼(300289)2024-03-27 19:28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 控制报告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