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7月修订)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 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 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