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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关联交易制度(2023年12月)
300311任子行(300311)2023-12-10 16:36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及自然人是关联人[7][8] 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与关联人交易(担保除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担保、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但未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1]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由董事长审批[11]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不得为董事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12]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委托理财额度为披露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相关规定[13] 关联交易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举行,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6]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应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应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20]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特定股东应回避表决[21] 关联交易披露要求 - 披露关联交易需向交易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20]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定价政策等内容[21] 关联人信息申报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申报关联人变更情况[24] 关联交易审议流程 -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25] - 审议关联交易应了解标的和对方情况并确定价格[27] 关联交易协议签订 - 与关联方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28] 资金往来监督 - 独立董事、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人资金往来[26] 制度修订与解释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修订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