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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极信息: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300324旋极信息(300324)2024-04-19 23:41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2]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资金管理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4]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协议提前终止,应在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7] 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2]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资金使用限制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得超总额30%[17] 资金使用审批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在10%以内(含)由总经理批准,10% - 20%由董事长批准,20% - 30%由董事会批准,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17] 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3]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3] 鉴证与核查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整改措施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