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格医药: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并结合在任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 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1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 本人刘毓文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 序号 | 事项 | | 自查结果 | | --- | --- | --- | --- |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 是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