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2023年培训情况报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要 求,参加本次培训的人员为华鹏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 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期2023年培训情况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华鹏飞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飞"、"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华鹏飞的实际情况, 认真履行保荐机构应尽的职责,对华鹏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 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后续培训,所培训 的内容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有关持续督 导的最新要求进行。 2024 年 3 月 8 日,长城证券相关人员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要求完成了对华鹏飞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