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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佳、张顺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5号
300376易事特(300376)2024-07-12 19:0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85 号 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佳、 张顺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佳、张顺江: 经查,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 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4 年 4 月 30 日,易事特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因未将中钠新能源(山丹)有限公司、山丹中钠储能新 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未正确按比例计算临泽易事特科 技有限公司风电项目应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和权益,将收到 的工程筹资款列报于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项目,导致 2023 年 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存在错报。其中,一 1 是调整后 2023 年半年报总资产减少约 767.25 万元,净资产 减少约 1,106.96 万元,营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