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3]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或自然人为关联人[9][10] 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13]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14] 关联交易审议金额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成交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16]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16] 关联担保规则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均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对方提供反担保[17] 关联交易累计计算规则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18] 关联财务资助与委托理财规则 - 公司不得为特定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关联人委托理财按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19] 日常关联交易规则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21] 关联人信息报送规则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向公司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5] 董事责任 - 董事对关联交易需作明确判断,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26] 关联交易其他规则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以发生额计算,适用相关规定[26]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相比账面值溢价超100%需说明情况[26] - 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需明确解决方案[27] 关联人追责规则 - 关联人占用公司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措施追责[27]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9] - 制度中“以下”“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2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30] - 制度与国家法规抵触时以国家法规为准[31]
安硕信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