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 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