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披露行为[2]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重大信息[4] - 披露信息包括定期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4] 责任分工 -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8] -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制度实施情况[9]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多项职责[12] 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度、中期、季度报告[18]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 - 中期报告在特定情形下应审计,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23] 业绩预告与修正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进行业绩预告[22] -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差异幅度达20%以上或方向不一致应披露修正公告[24] 重大事件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有强制过户风险属重大事件[30] 其他规定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15] - 独立董事应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报告[23] -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章,监事会公告由公司监事会发布并加盖公章[27] -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期限原则上不超两个月[34] -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59] -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原件保存期限应在10年以上[4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51][52]
安硕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