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并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董事会选举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第一条 为强化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 务状况、内部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