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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300421力星股份(300421)2024-07-29 16:04

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达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交董事会决定[18] - 与关联自然人达成总额高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决定[18]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1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14] 担保审议流程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审议表决规则 -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需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20]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1]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部分股东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23] -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召开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关联关系[24] - 股东会表决前主持人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25] - 关联交易普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25] - 关联交易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其他规定 -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0]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予按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25]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2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