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1]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2] 重大事项披露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披露[13]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该资产30%需披露[13] -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经理变动需披露[1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披露[1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4] - 变更名称、简称、章程、注册资本等应立即披露[15] 报送与首次披露 - 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11] - 中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12] - 重大事件最先触及决议、签署协议、知悉事件等时点后及时首次披露[16] 披露流程与职责 - 信息披露前需部门负责人核对、董事会秘书审查等[19]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25] - 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文件、协调组织披露等工作[26]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7] - 监事监督董事等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审核定期报告[27] 其他规定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应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2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信息披露[28] - 董事等接触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31] - 董事会应在信息公开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31] - 若有关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3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34]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