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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杨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300421力星股份(300421)2024-08-19 13:04

杨云峰: 经查,你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你的配偶王小兰通过其账户买卖 公司股票,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22日买入17,400股,成交金额189,880.00元,2024年6月7日卖出50,000 股,成交金额519,693.00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杨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54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杨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 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 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0155 分 类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