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立中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300428立中集团(300428)2024-08-28 17:08

信息披露范围 - 公司信息披露范围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6] 披露时间要求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5]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5]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5]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应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6] 披露文件要求 -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遵守证监会规定,公开发行证券核准后应在发行前公告[10] - 证券发行申请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需向证监会说明并修改或补充公告[10] -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深交所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审核同意后公告[10] - 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12] 报告审核与披露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5]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高管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16]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6]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传闻致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17]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7] 重大事项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1][40] -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形成决议等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4]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况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现状及风险因素[24] -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证券价格时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25]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应及时了解影响因素并披露[26] 责任分工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32] -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33]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参加相关会议、了解公司情况[35] - 董事会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议,定期自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36] - 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定期检查并提出处理建议[38] - 监事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38] -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38] 其他制度要求 - 财务管理部门建立有效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机构监督并报告情况[3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应告知董事会并配合披露[39] - 公司应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33] - 公司与特定对象沟通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43] -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记录报送深交所备案[45] -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保管资料原件期限不少于10年[51] -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文件,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通报[51] - 公司董事等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负责,有充分证据表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除外[55] -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各层次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与董事会签署责任书[48]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49] -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注意信息披露公平性[44] -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若通报事件属未公开重大信息应与决议公告同时披露[45] 违规处理 - 公司各部门及关联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未报告致信息披露问题造成损失,将处分责任人并追偿损失[56] - 违反制度擅自披露信息,公司将按泄露机密处分责任人并追究法律责任[56] - 公司应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告违规人员责任追究等情况[56] -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信息[58]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办理[59] - 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时按法规要求执行并及时修订[59]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