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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300429强力新材(300429)2024-04-26 18:58

为了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以下统称"选聘"),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和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强力电 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 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最后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任何业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