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8月)
财务资助规则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6] - 提供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及时披露信息[7]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7] -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资助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7]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资助事项应公告事项概述、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等内容[11] - 已披露资助事项,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未还款等情形,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措施[12] 其他规定 -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资助[14] - 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等情形,参照本制度执行[15] - 因交易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原有事项构成财务资助情形,应及时披露及安排[15] 部门职责 - 财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资助对象风险调查[17]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资助事项信息披露[18] - 财务部门在审议通过后办理资助手续[19] - 财务部门负责资助对象后续跟踪监督[20] - 监察审计部负责资助事项合规性监督检查[21] 违规处理 - 违规提供资助造成损失追究经济责任[20]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2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23]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