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科技:关于浩云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343号 致: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赫敏律师及黄艺诗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 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 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