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展:关于对杭州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公司内 部控制,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 事件的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行政 复 议 申 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浙江证监局办公室 2024 年 5 月 14 日印 发 〔2024〕 80 号 关于对杭州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自 2022年11月13日与交信(浙江)信 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发展)控股股东交信北 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成为信息 发展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你公司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分别于 2023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