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管理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 专用账户数量不能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多次融资应独立设账户[8]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1]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净额5%,可豁免程序[12]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2] 资金使用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3]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4]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7]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得超总额30%[19]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3] 核查与审核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23]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整改措施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4]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26]
恒锋工具: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