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股份数量与价格 - 回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7] -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应说明合理性[9] - 回购股份方案中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资金总额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7] 回购期限 - 因减少注册资本等情形回购股份,期限自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不超十二个月;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期限不超三个月[9] 适用回购情形 -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等四种情形适用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制度[2] -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20%适用该回购制度[2] -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适用该回购制度[2] 回购资金与方式 -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回购股份,当年已实施的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比例计算[5] -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超30%,该等股东可免于发出要约[7] 回购程序 - 提议人提议特定情形回购股份需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提出[13] - 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股份,董事会审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15] - 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股份,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股东信息;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披露[17] - 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进展[17] - 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仍未实施回购,董事会应公告原因和后续安排[18] - 回购期限届满或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8] 股份出售 - 公司因特定情形所回购的股份可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特定期间外出售[21] -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出售计划[21] - 集中竞价出售已回购股份,每日出售数量不得超出售预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不超20万股除外[22] - 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出售股份总数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的1%[22] - 首次出售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出售进展情况[23] - 出售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达1%,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披露[23] - 每月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出售进展情况[23] - 出售期限届满或出售计划实施完毕,公司应停止出售,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出售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24] 其他规定 - 公司回购股份未按披露用途转让,三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并履行债权人通知义务[24] - 公司计算已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时,总股本以最近一次公告为准,不扣减回购专用账户股份[28] - 计算定期报告中每股收益等指标时,发行在外总股本以扣减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为准[28] - 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等相关规定适用于其一致行动人[29]
华图山鼎:回购股份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