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澜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与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