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0]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且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1]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1]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作出决议[10] 担保额度与程序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 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担保需及时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3]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特定主体以外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13] - 公司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13][15][20] 担保经办与报告 -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法务部门协助办理[17]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需报告董事会[20]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22] - 需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23]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应及时披露[23] - 担保信息未公开前应控制知情者范围并保密[23] 责任承担与处理 - 同一债务多保证人按份额担责,公司拒绝承担超出份额的责任[20] -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制度执行,董事会视情况处分有过错责任人[25]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责任[25] - 经办人员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5] - 经办人员怠于行使职责造成损失视情节给予处罚或处分[25] - 经办人员擅自决定使公司承担不应担责任造成损失公司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25] 制度相关 - 制度中“以上”“超过”含本数[27]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27] - 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27] - 董事会可修改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制度自审议通过生效[28] - 该制度为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相关制度[29]
三德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