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迅达: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7月)

为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投资决策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采取委员制,由7名委员组成,成员包括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投资、业务及法律等方面相关人员。公司 董事长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聘请公司内外部专业人员担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顾问。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顾问没有投票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任。除董事长、总经理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任免 。 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且低于7人时,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秘书组 ...